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数字化改造项目专题)第二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4〕57号)《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奖补工作方案》(惠市工信函〔2024〕58号)《惠州市数字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惠市工信〔2024〕240号)《关于组织开展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数字化改造项目专题)第二批项目申报的通知》(惠市工信函〔2025〕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县(区)推荐、项目评审、信用核查、项目入库、局党组会议审议、网上公示和分管市领导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专题会议审议等流程,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安排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数字化改造项目专题)第二批项目资金511.99万元,其中,省级资金481.22万元(从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中安排)、市级资金9.91万元(从2025年惠州市制造业当家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区)资金20.86万元(由县(区)配套安排)。现将资金安排计划和绩效目标表下达你们,省、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县(区)配套资金由县(区)安排。
请你们尽快对接本级财政部门,尽早将财政资金下达给项目单位,在收到省、市级该专项资金后1个月内报送资金拨付落实情况(含相关拨付凭证)。同时,并严格落实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加强资金项目事后监管,跟踪掌握资金使用进度,认真对照资金绩效目标表,加强绩效目标及运行管理,配合财政部门指导企业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同时对项目和资金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政府审计等负责。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支出以及差旅、会务等日常事务性支出。
附件: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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