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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用途)项目安排计划

2025-05-12 19:16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经济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惠府〔2019〕12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2021〕17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2024年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用途)入库储备项目工作。2024年共有9个国家级绿色制造品牌项目和10个制造业能效提升重点项目符合奖励条件。按奖补标准,19个项目应奖励1210万元,我局于2024年已安排奖励资金278万,经报市政府同意,2025年继续安排奖励资金504万元,剩余428万元在本年度预算调剂解决或列入以后年度预算解决。现将2024年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用途)项目计划予以补充下达。有关项目资金安排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2024年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用途)项目安排计划

  请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尽快将财政资金下达项目单位,并将资金下达到企业的支付凭证扫描件收集后于6月30日之前报我局工业节能与民爆组。同时,配合做好对项目和资金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政府审计等工作,跟踪掌握资金使用进度,认真对照资金绩效目标表,加强绩效目标及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请项目单位对财政资金使用负责,加强财务管理,财政资金实施专账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企业收到事后奖补资金后,原则上应继续用于奖补项目后续支出或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如购置生产设备、原材料、软件升级、设备维修维护等,鼓励企业用于扩大经营生产、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方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接待、差旅费用及国家、省级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附件:

2024年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用途)项目计划补充安排表.doc (64.00 KB)
绩效目标表.doc (293.50 KB)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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